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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学保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学保,男,195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路与**路交叉口**超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保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5时35分许,被告人张学保驾驶电动两轮车沿杨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灌云县杨陡线30KM+50M路段处(**乡**村)时,与前方同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事故,被告人张学保驾车逃逸。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学保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许某某、孙某某、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学保供述和辩解;

4. 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灌公物鉴(病理)字【2019】1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 子渊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8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保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保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张学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学保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学保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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