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6〕10号
被告人张学军,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55********,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曾任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登封市**,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因涉嫌受贿,2015年6月2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5年6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学军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日、2015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5年11月2日、2016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2月3日、2016年2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郑州市政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者索取38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7.1768万元、美元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登封市**集团董事长赵某某财物共计33.5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元,对其公司给予关照,承诺返还该公司4900余万元的补偿款,并以借为名向赵某某索要70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购房款。
2、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某财物共计33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并以借为名向包某某索要一辆大众途观轿车(价值33.6278万元人民币),对其企业发展、解决群众上访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郑州**制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共计45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提供帮助。
4、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郑州**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财物共计43万元人民币,为其介绍市政绿化项目,及在开展农业项目、办理房产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登封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占共计40万元人民币,为其办理登封**动车驾驶学校的手续和安排其女儿工作提供帮助。
6、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嵩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孔某某共计2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金,对其公司给予关照,为其爱人及弟弟的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7、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郑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某甲共计34万元,为其承揽市政工程项目、安排其儿子工作、解决儿子干部身份及调动工作单位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李某甲共计3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9、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原登封市**商务会馆经理潘某某共计30万元人民币,为其承揽工程项目、安排儿子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
10、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乙3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
11、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郑州市**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30万元人民币,为其办理土地规划手续、解决其女儿工作,及解决其朋友石灰厂的环保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郑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谢某某共计22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为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公司发展提供帮助。
1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刘某甲财物共计2.5万元人民币,并以借为名索要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价值24.28万元),为其担任**集团总经理提供帮助。
14、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登封市**裴某某财物共计20.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为其担任**风景区副主任提供帮助。
15、1996年至2001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王某甲共计25万元人民币,为其承揽郑州市**大楼工程、拨付工程款,安排其儿子工作提供帮助。
16、2008年11月,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登封市**王某乙一辆本田CRV轿车(价值24.769万元),为其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17、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登封市**集团董事长屈某某财物共计24万元人民币,对其公司发展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助其儿子安排工作。
18、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某财物共计21万元人民币,为其在公务员小区的项目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9、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耿某某共计21.5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郑某甲21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及将登封市**局的3名临时工转为事业编制提供帮助。
21、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收受郑州市**集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共计1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为其企业发展、办理房产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
22、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高某乙共计20万元人民币,为其调至郑州市**局工作,及安排其表弟工作提供帮助。
23、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杨某甲财物共计19.5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24、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收受吴某某财物共计18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25、2010年初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郑某乙共计8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2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刘某乙10万元人民币,承诺为其妻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27、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登封市**酒店经理田某某共计17万元人民币,为其儿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28、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郑某丙共计17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大**提供帮助。
29、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袁某某财物共计16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及其女儿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30、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贺某某共计5万元人民和1万美元,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3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郑州市机关**梁某某财物共计14万元人民币,为市政府**购买服务中心产品、在中心酒店安排公务消费等提供帮助。
32、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高某丙财物共计9.5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并索要5万元的银行卡用于消费。
33、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吴某某共计13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34、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王某丙共计11.5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及向郑州市**协调王某丙违纪问题提供帮助。
35、2011年4、5月份,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登封市**厂厂长董某某10万元人民币,承诺为其儿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36、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李某丙共计9万元人民币,为其担任登封市**提供帮助。
37、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收受登封市**杨某乙3万元人民币,为其工作提供帮助。
3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学军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种某某15万元人民币,为其承揽郑州市**装饰工程,及向郑州市**协调种某某姐夫贪污受贿案件提供帮助。
二、贪污
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隶属于郑州市**的国有公司。1999年1月至9月,在**公司购买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郑州市建设路与百花路东北角价值8813859.39元的6.2999亩土地过程中,时任郑州市**的被告人张学军,与时任**公司总经理李某丁(另案处理)预谋后,成立郑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由张学军、李某丁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公司),并以**公司是郑州市**下属公司的名义欺骗**公司,使得**公司与**公司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1999年1月至9月,**公司支付完8813859.39元土地款后,张学军与李某丁将该6.2999亩土地直接过户到**公司名下。
为掩盖上述事实,张学军与李某丁预谋后,李某丁从**公司下属三个项目部处套取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以**公司支付**公司土地款的名义转入**公司账户。1999年6月,**公司更名为郑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2001年7月,**集团公司与**公司在该土地上以联营的名义经营**酒店。2001年10月,**公司更名为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6月,**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进行清算,张学军、李某丁向郑州市**隐瞒了郑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6.2999亩土地的实际归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学军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赵某某、包某某、史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孔某某、郭某某、余某某、李某戊、许某某、吴某某、花某某、古某某等人的证言;4、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在担任郑州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7.1768万元、美元12万元;被告人张学军在担任郑州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谋套取国有企业资金881.385939万元用于支付购地款,从而获得6.2999亩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张学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军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保民
代理检察员:陈建伟
2016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学军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