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学强放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56号

被告人张学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现住芦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强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学强因与王某乙的感情纠纷欲吓唬王某乙,在未征得租住在南安市**镇**村*****号的王某乙及其家属的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攀爬翻墙方式进入房屋,并在房屋内一楼、二楼泼洒汽油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学强到王某乙家位于安溪县**乡**村**号后面的房屋,后在屋里泼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放火,致该房屋及屋内电器、家俱等物品被烧毁,其中建筑物部分的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99840元。

3、201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学强到王某乙一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租房,从门缝处倒下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放火,致该房屋及屋内冷冻柜、笔记本电脑、茶叶等物品被烧毁,其中建筑物部分的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9490元。

2018年12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拖鞋厂宿舍楼前抓获被告人张学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短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监控方位图、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张学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安溪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强为泄私愤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学强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