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临沂市高新区人,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前盛庄社区开心超市,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该超市店主刘某某泰山牌红将军香烟一盒、打火机一个;后被告人张学忠又持刀闯入席某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将席某某赶出家门;同日11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出警对被告人张学忠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张学忠持木板、石块等物品向出警人员投掷,致出警人员张某某、梁某某受伤;12时许,被告人张学忠将席某某家中物品点燃,并至房屋及家中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照片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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