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学文,曾用名张学事,别名张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达拉特旗**镇**大楼**号底店,系无业。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瑞,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达拉特旗**镇**居委会**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文、李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学文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8次,共41纸包,净重为0.697克。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学文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郝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共3纸包,净重为0.051克。
3.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瑞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次,共20纸包,净重为0.34克。
4.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瑞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郝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2次,共46纸包,净重为0.782克。
5.2019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李瑞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45次,共252纸包,净重为4.284克。
6.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瑞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张学文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共5小包,净重为0.085克。
综上,被告人张学文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1次,总计0.748克,被告人李瑞向多人贩卖毒品188次,总计5.491克。二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文、李瑞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学文、李瑞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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