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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学文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学文,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53********,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江城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江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01时30分许,江城县公安局康平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瑶家山村委会新山村民小组开展吸毒人员排查,当排查至**村民小组****张学文家窝棚时,在张学文家窝棚床下查获以下物品:1、外层用白色塑料袋中层用黑色塑料袋内层用红色塑封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09颗,后经称量净重11.26克;2、疑似火药枪一支;3、用“西南山泉”矿泉水瓶装的疑似黑火药1瓶,后经称量净重414.55克;用盖有黄色盖子的小塑料瓶装的疑似黑火药1瓶,后经称量净重87.86克;用外层是白色塑料袋内层是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疑似黑火药2包,后经称量净重934.46克。查获的黑火药疑似物经称量共计净重1436.87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学文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支是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2、张学文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张学文持有的黑火药疑似物均为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枪支、毒品、黑火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文件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4.被告人张学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枪支、毒品、黑火药鉴定文书及资质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电子天平质量检定证书;(3)吸毒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6.检查、封装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文违反国家对枪支、爆炸、毒品物的管制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毒品、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学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凤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学文现羁押在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涉案物品枪支一支、黑火药1436.97克、甲基苯丙胺11.26克,实物存于江城县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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