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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学杨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张学杨,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市,住吉林省九台市******组。被告人张学杨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元,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学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6月5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学杨以帮助办理贷款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以办理贷款需要屏蔽信用、制作包装材料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现金及从银行、支付宝转账等,共计人民币121余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张学杨自称是做金融小额贷款的,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以交押金、加急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42900 元。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学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学杨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被害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杨在判处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东

2019619

附:

1.被告人张学杨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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