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学武,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被告人张学武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武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学武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学武,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被告人张学武于2019年12月11日晚上,至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村(26)西张巷公共厕所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侯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
二、故意杀人
被告人张学武于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对被害人侯某某实施抢劫犯罪以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遂将被害人拖进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村(26)西张巷公共厕所,采用掐脖子等手段欲杀害被害人侯某某,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归案后,被告人张学武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医院就诊记录等;
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学武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以及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另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武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学武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学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铭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学武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监控录像等光盘共计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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