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张学民,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号。因吸毒,于1997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1997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学民在北京市东城区桥湾地铁站东侧红绿灯西北角,以2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3包海洛因(共计2.56克),后被查获。民警在其住处起获3包红色片状物(共计1.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两个、冰锅一个、烟四支、锡纸一卷、电子称两个、手机两部、注射器六个、蓝色片状物四片;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学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民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学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道慧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学民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17张)、散材料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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