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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学法、赵金贺等诈骗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学法,曾用名张学勤,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4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案发前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30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金贺,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案发前住阜阳市太和县**镇**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坤,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案发前住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园**号**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学法在焦作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张学法谎称自己叫张志斌,虚构自己可以提供可供流通使用的假币,并以1:3比例真币兑换假币进行交易的事实。2019年5月张学法伙同被告人赵金贺、张坤在郑州用真币冒充假币供王某某使用,以取得王某某的信任;2019年6月在河南省开封市苹果园附近张学法、赵金贺、张坤用事先准备好的白纸冒充21万元假币出售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于2019年8月30日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坤于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9月13日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7万元人民币,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以白纸冒充假币的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三被告人的笔录;7.电子证据: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法伙同赵金贺、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张学法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赵金贺、张坤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贺、张坤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学法、赵金贺、张坤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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