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张学福,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2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学福在绵阳市中心医院一楼儿科门诊部雾化区,趁被害人李某某怀抱小孩做雾化不备,将其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1部vivo牌 x20手机盗走,随即被李某某发现,现场群众协助将张学福扭送公安机关。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学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学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学福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学福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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