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学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省湘阴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社区**委**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克琪,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省湘阴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科、董克琪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月22日、4月4日至5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7日至1月21日、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张学科伙同被告人董克琪、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等证明文件,以易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八名借款人的名义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524万余元。
被告人张学科、董克琪作案后,于2018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学科、董克琪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科、董克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董克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雪松
代理检察员:王珍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学科、董克琪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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