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学铭,曾用名方学铭,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被告人张学铭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学铭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郁华僖,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学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其位于福建省的上线“阿某某”处以明显低价购入大量某乙、某甲等品牌香烟,并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等方式向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的下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952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万元。
2.2017 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同样的方式,将其从上线被告人张学铭等人处购入的某乙、某甲等品牌香烟向位于本市的被告人陈某某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51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元。
3.2017 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上线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处购入的某乙、某甲等品牌香烟在本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3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大仪镇收取香烟快递时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仪征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某甲(硬)香烟33.5条;扣押被告人陈某*甲(软)香烟16.8条、*甲(硬)香烟4.6条、*乙(软)香烟23条、*丙(天叶)香烟1条、*丁(软珍品)香烟15条。
经鉴定,上述扣押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张学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学铭退出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出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5.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张学铭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学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学铭、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某甲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学铭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在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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