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张孺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6********,汉族,本科文化,曾任**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部**,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被告人张孺博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孺博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孺博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孺博,听取了辩护人马运东、被害人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25日依法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0日、6月25日睢宁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5年初至2016年 2月间,被告人张孺博在担任**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期间,接受煤炭供应商张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地销煤方面的采购信息及价格优先透露给张某甲,为张某甲向**电力公司供应地销煤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甲贿赂3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孺博在担任**电力(江苏)有限公司**部**期间,与时任该公司**部**、**晏某某(已判决)共谋,接受煤炭供应商张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张某甲提供该公司采购煤炭相关价格信息,为张某甲以江苏*甲燃料公司、江苏*乙燃料公司等名义参与投标,及根据电量置换业务向**电力公司供应煤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张某甲贿赂19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孺博分得赃款8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煤炭买卖合同、招待费明细表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孺博、已决犯晏某某、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人供述等。
二、强奸
2017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孺博在至华商汇KTV消费期间,在KTV工作人员毛某某酒后至包间厕所如厕时,趁被害人毛某某酒后性保护能力较弱之机,进入该卫生间,不顾毛某某的反对,强行剥扯其衣物后强行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孺博被抓获归案,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孺博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孺博或本人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孺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孺博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孺博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孺博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