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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宁宁诈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宁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青岛市即墨区**路**家具城打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家具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宁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宁宁对外谎称能够通过内部关系以六至七折的价格低价办理中国石化或中国石油加油卡,并通过先给付被害人少量加油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大量办卡需预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张宁宁采用上述方式先后诈骗曹某某和张某某12万元、诈骗李某甲6万元、诈骗李某乙15.6万元、诈骗李某丙2.42万元、诈骗赵某某15.6万元、诈骗周某某6.3万元、诈骗王某甲2.1万元、诈骗王某乙0.9万元,共计60.92万元,张宁宁得款后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宁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0.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宁宁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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