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宁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9********,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文昌路**号。被告人张宁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宁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6月25日,被告人张宁宁的父亲张某某将其名下的界首市翠园小区房屋卖给武某某,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宁宁明知其父亲的上述房屋已卖,伪造房产证、更换门锁,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杨某某,并进行公证。张宁宁拿到全部购房款后用于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7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宁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宁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账款、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三万至四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国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宁宁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6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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