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张宇奕,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8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宇奕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宇奕至本市普陀区镇**路**弄**号楼楼下,通过攀爬室外燃气管翻窗进入到**号楼**室客厅内,被告人张宇奕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置在客厅写字台玻璃板下及抽屉内人民币纪念币及一卷硬币,其中人民币纪念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0.9元,其余现金人民币165元。
2020年5月6日22时许,民警通过路面监控跟踪在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抓获被告人张宇奕,被告人张宇奕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6日,其**路**弄**号楼**室家中客厅写字台玻璃板下及抽屉内的人民币纪念币及一卷硬币被窃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6日,其侄子夏某某放在**路**弄**号楼**室家中客厅写字台玻璃板下及抽屉内的人民币纪念币及一卷硬币被窃的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宇奕入室盗窃的事实。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盗窃现场的情况。
5.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窃纪念币价值人民币1510.9元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宇奕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宇奕的到案经过。
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宇奕的前科劣迹。
9.被告人张宇奕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6日,其攀爬管道进入**路**弄**号楼**室,在客厅写字台玻璃板下及抽屉内的窃得人民币纪念币及一卷硬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宇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宇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宇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宇奕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加全,联系电话138166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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