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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宇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组,住遵义市**区**镇**社区**组。2018年4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2016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7日因斗殴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8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25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再次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宇因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街上发生口角纠纷后,心中不服气,打电话找姚某某讨说法并得知姚某某在虾子镇西大街。被告人张宇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到虾子镇西大街维尼叮当服装店门口,用菜刀向站在路边的姚某某身上砍去,姚某某用左手挡致左手手腕部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姚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行政处罚记录相关文书、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欧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察官    敖嵘

检察官    刘丽

                              检察官助理 陈新玥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贰张、散件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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