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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宇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宇,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住**********20153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施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杨某某(已判刑)因苏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时收到霍某某(已判刑)所给的冥币而起意报复。当晚23时许,杨某某组织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张宇等人,找到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被害人施某某,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将施某某带至都江堰市**路一出租屋内看守,并胁迫施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的霍某某,因霍某某拒绝见面而持续到第二次上午。

次日上午,杨某某、宋某某、周某某以及被告人张宇等人驾车胁持施某某在都江堰市区内找寻霍某某一方时偶然发现霍某某等人驾乘的车辆,遂驾车追逐,并在**路二段与**大道路口处截停该车,双方在此拿出各自事先准备好的刀、棍等凶器斗殴,至一人轻伤一级,汽车部件毁坏,被害人施某某趁乱逃走。

被告人张宇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以及参与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两事实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宇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宇系累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张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宇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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