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宇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号。2016年2月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宇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小区1栋8单元三楼缓台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0.6克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宇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小区1栋8单元三楼缓台处,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0.8克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宇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家园小区院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0.4克毒品冰毒。
综上,被告人张宇航贩卖毒品三次共计1.8克。
经侦查,被告人张宇航于2019年11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吸毒检测报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宇航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宇航对证人郑某某、许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许某某对被告人张宇航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航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宇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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