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守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守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张守胜在黄流镇遇见高中同学陈某甲后,谎称自己在乐东县某部门当副科长,以帮助获取危房改造指标、办理低保、办理宅基地证、安排工作等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1750元。之后,被告人张守胜谎称种香蕉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人民币1100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守胜通过陈某甲认识陈某甲大嫂孙某某后,继而认识陈某丙、黎某某、吴某某等人,先后以帮助获取教师特聘岗位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98760元,骗取陈某丙人民币107580元,骗取黎某某人民币41600元,骗取吴某某人民币62010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张守胜认识周某某后,以帮周某某女朋友黄某某办理教师资格和工作岗位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87500元。
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守胜以帮助邢某甲、邢某乙的孩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思源高中上学为由,骗取邢某甲的人民币15830元,骗取邢某乙的人民币27580元。
被告人张守胜骗取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邢某甲、邢某乙等人的款项共人民币473610元,用于个人生活挥霍。2019年11月16日,陈某甲发现被告人张守胜所承诺的事情均没有兑现,就联系被告人张守胜要求退款,被告人张守胜通过微信退还陈某甲人民币40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守胜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黄流边防派出所投案。
2019年1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守胜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向被害人陈某甲退款人民币32750元,向被害人孙某某退款人民币98760元,向被害人陈某丙退款人民币107580元,向被害人周某某退款人民币43750.5元,向被害人黎某某退款人民币20800元,向被害人吴某某退款人民币31005元,向被害人邢某甲退款人民币15830元,向被害人邢某乙退款人民币27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到案经过;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⑷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邢某丙、陈某丁、黄某某、邢某丁、邢某戊、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邢某甲、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守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守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736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多次实施诈骗、自首情节、退赃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守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业强
书 记 员:朱厚鸿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守胜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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