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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守高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守高,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4********,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亭塘社区亭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守高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至2016年09月期间,被告人张守高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蒙自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某,李某某在蒙自市有一个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名称为“蒙自红河谷汇富广场”。被告人张守高想承包工程,但其在未取得承包权的情况下,私自以“蒙自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黄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并加盖“蒙自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后双方又签订一份“保证金协议书”。黄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先后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给张守高。被告人张守高收取保证金后,并没有用于工程方面,而是用于日常消费、融资等事宜。经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守高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上所盖“蒙自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蒙自市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守高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3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守高归案后能客观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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