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安军,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安军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安军为满洲里口岸套娃酒店、满洲里市口岸国际大酒店供货期间,将单据上信息修改多结算资金,改单据多146010.40元,实际骗取108736.4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安军向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爱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安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春武
检察官助理 康恩凯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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