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宏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居住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伟涉嫌盗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宏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翁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宏伟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被害人肖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一个ipad2平板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件女式貂皮上衣,一件女式皮上衣,2块毛主席纪念章,2块电子手表,上述物品被被告人销赃无法查找,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宏伟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一件男短款貂皮大衣、一件女短款貂皮大衣、一件男式皮毛一体上衣、一顶狗皮帽子,3块手表。其中一顶狗皮帽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一件男式皮毛一体上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0元,上述其余物品被被告人销赃无法查找,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宏伟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一件黑色长款女士貂皮大衣、一件粉色短款女士貂皮大衣、一台ipad pro平板电脑、一件男款羽绒马甲,其中一件黑色长款女士貂皮大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一件女士羽绒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一件男款羽绒马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其余物品被被告人销赃无法查找,无法出具价格认定。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宏伟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一条带海豚形状挂坠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5128元)、一条带黑珍珠的18K金项链(经鉴定价值666元)、一条带三颗白珍珠的18K金项链(经鉴定价值559元)、一条带白珍珠的18K金手链(经鉴定价值888元),现金1070元,孙中山纪念币22个(经鉴定价值140元),砗磲手把件一个,手串2个,挂件4个被盗。
综上,被告人张宏伟先后实施四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南公(桃)鉴通字[2020]5号、16号、4号、15号)、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桃源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其盗窃物品、指认销赃地点、指认盗窃工具照片、证人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杨某某购买金项链交易凭证、购物小票、销售拼凭证、扣押决定书(南公(桃)扣字[2019]224号、225号、226号、227号)及扣押清单、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伊刑初字第130号)、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伊刑初字第131号)、罪犯档案资料、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103刑初78号)、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翁某某、杨某某、证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发还清单(共3份)、被告人张宏伟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张某某指认其收赃地点及收取的部分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南公(桃)扣字[2019]223号)及扣押清单、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女版貂收款凭证(复印件)、购买女式天王牌手表销售凭证(复印件)、购买女式绿色貂皮上衣收款凭证(复印件)、购买天王牌手表销售凭证(复印件)、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桃源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宏伟的录像、被告人张宏伟部分电子版讯问笔录及法律文书、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宏伟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