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张宏,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1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张宏在本市黄埔区**街**街**巷**号**房,以出售为目的,通过“企查查”下载、与他人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223993条。同年6月29日,张宏向杨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民个人信息截图、微信、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宏的供述;
5、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宏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