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张宏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门**楼**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宏声虚构其认识机场等单位领导,能够帮助办理到哈尔滨机场、地铁公司等单位工作的事实,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道**号其担任法人的哈尔滨**有限公司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以培训费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张宏声没有帮助被害人办理工作,并以各种理由拖延返款,其将上述钱款用于公司经营、个人借款、消费等,现不能返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邵某某的儿子办理哈尔滨地铁的工作为由,骗取邵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2015年10月27日,又以办工作还需要花钱为由骗取邵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姜某某办理黑龙江机场安检地勤新员工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
3.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办理从北京机场调回哈尔滨机场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10月28日,张宏声又以找人办理面试为由,骗取其人民币40,000元。
4.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哈尔滨地铁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0,000元。
5.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于某甲的儿子办理哈尔滨机场地勤的工作为由,骗取于某甲人民币60,000元。
6. 2017年6月21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徐某某介绍和哈尔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哈尔滨地铁检修的工作,被被告人张宏声骗取人民币 60,000元。
7.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李某乙之子高某某办理哈尔滨地铁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0,000元。
8.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杨某甲之子杨某乙办理哈尔滨机场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0,000元,2018年9月12日退还人民币30,000元。
9.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张某乙办理哈尔滨地铁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70,000元;2018年3月16日,张宏声又以能给宋某某侄子王某甲办去哈尔滨市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为由,再次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0. 2017年9月, 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办理哈尔滨机场的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10月,张宏声以需要找人再报名的名义,再次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0,000元。
11.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李某丙的女儿、女婿办理哈尔滨机场空乘人员的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230,000元,2018年5月12日,张宏声退还人民币100,000元。
12.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商某某办理其儿子到哈尔滨机场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50,000元。
13.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王某丙之女王某丁办理空乘人员的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10月23日退回人民币50,000元。
14.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付某甲办理哈尔滨机场安检员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60,000元。
15. 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于某乙儿子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
16.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杨某丙的女儿办理哈尔滨机场安检员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40,000元。
17.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李某丁的女儿办理哈尔滨机场安检员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40,000元。
18. 2018年1月,被告人张宏声通过董某某介绍,以给被害人王某戊的儿子办理哈尔滨机场地勤人员的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戊人民币180,000元。
19. 2018年4月29日、5月9日,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付某乙办理哈尔滨机场安检员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0元。
20.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宏声以给被害人郑某某的儿子办理哈尔滨南航空乘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宏声共诈骗20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075,000元。
经侦查,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张宏声在河北省唐山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黑龙江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等书证;
2. 证人曹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王某丁、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宏声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6. 被害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妍
2019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宏声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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