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宏放火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宏,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宏为报复前妻陈某某,携带一桶汽油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欧派宾馆,将汽油泼向宾馆前台及通道处,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宾馆前台服务员刘某某手、脚多处烧伤,宾馆前台的办公用品毁坏,张宏自己也被大火烧伤。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张宏抓获归案。

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现场勘验,宾馆大堂内各处、大堂内物品等都有不同程度烧焦痕迹或变形。

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宏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宏有期徒刑三年,并简易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宏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