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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宏磊、王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等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91号

被告人张宏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村**座**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更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更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更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1月5日补充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听说被告人张宏磊从事倒卖“公司”材料能够赚钱便主动加入。2019年2月起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合伙先后在福州市台江区**墅、福州市晋安区**街道**路**号**楼**室倒卖“公司”材料(一套“公司”材料通常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网银U盾、电话卡、法人身份证、公司印章、法人签章等),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张宏磊从事时间较长,掌握下家资源较多,逐渐形成由张宏磊主要负责出售“公司”、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主要负责收购“公司”的模式,四人资源共享、获利共分。

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微信”、“QQ”等搜索出售“公司”者,向上家王某丙、微信名为“木华黎”、“千喜鹤猪肉配送”、“赢诚天下吉林”等以每套3000元至4000元不等价格收购“公司”材料合计约三百套,随后又通过社交平台寻找收购“公司”者,向微信名“枯树枝”、“信用做事”等下家以每套5000元至7000元不等价格出售“公司”材料一百余套,四人从中赚取每套1000元至2000元差价,通过顺丰快递收、发货,随机选取持有的待售“公司”银行卡,采取向下家出售“公司”收取货款后再向上家付款的结算方式。截止案发,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倒卖行为共获利约二十万,由张宏磊在扣除基本开支外分配利润,其中张宏磊获利约六至八万元,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分别获利约三至四万元。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街道**路**号**楼**室(被告人工作室)抓获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并当场扣押待售的187套“公司”材料(包含187张营业执照、185份开户许可证、168张对公账户银行卡、289个网银U盾、140张法人身份证、511枚公司、财物、法人印章等)。经“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APP验证,上述187家“公司”均为真实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从扣押在案的168张对公账户银行卡中随机抽取20张银行卡至银行柜台验证,上述银行卡均为正常使用且每张银行卡背面所写数字为交易密码。2019年6月12日,经山东省莱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查询,扣押在案的5套山东省莱阳“公司”营业执照均按照正常手续注册开户;经莱阳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查询,上述5家莱阳“公司”对公银行卡均按照正常手续注册开户。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委托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在案扣押的140张法人身份证进行鉴定,其中67份为真证,73份为假证。

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户许可证185份、公司营业执照187份、公司印章184个、财务专用章176个、法人章151个、法人身份证140张、银行卡168张、银行U盾289个、U盾密码器7个、作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QQ群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存根、顺丰散单查询结果、人员电子档案、房产租赁经纪合同、房租转账截图、“莱阳”企业信息、账户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及交易明细、查询余额结果、公司登记信息、扣押公司材料清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微信截图指认,扣押物品指认、快递指认,证人辛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截图指认、通话记录指认、扣押物品指认、身份证指认,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微信截图指认、通话记录指认;

4.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对聊天记录指认、快递记录指认、通话记录指认、扣押物品指认、工作地点指认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共同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约30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共同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约300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约30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宏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宏磊、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宏磊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华斌

代理检察员:林  昕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宏磊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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