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宏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址长葛市*。2016年4月18日犯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宏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宏超到长葛市*旁边被害人许*经营的彩票店,以让被害人许*帮助代还信用卡为由,将谢*名下的卡6226580081871*的广大银行卡交由被害人许*代还,被害人许*第一笔向该信用卡还款7600元,被告人张宏超将7600元连同手续费还给被害人许*。然后以信用卡没有还完,让被害人许*第二笔代还9300元,在被害人许*向该信用卡内转账9300元后,被告人张宏超通知谢*把信用卡密码修改,将该笔钱转出据为己有。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宏超已和被害人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长葛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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