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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宗佑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53号

被告人张宗佑,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解除监视居住,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宗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间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宗佑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合长高速七标段工地主线桥三号桥墩3-1墩柱处,因被害人王某甲关闭该工地施工用电电闸影响工程施工发生纠纷,双方争夺电闸时,发生抓扯、扭打,致使被害人王某甲跌下堡坎,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右颞脑挫裂伤,右侧顶部及左侧颞部硬膜外务血肿,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胸第3-9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身体多部位损伤。随后,被害人王某甲被送至医院救治,同年8月23日出院。被害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再次治疗过程中,因治疗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后并发右额颞叶及右颞顶叶迟发性脑内血肿,脑疝等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宗佑在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前述事实。但尚未全额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临床损伤医学检验意见、王某甲住院病案、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CT报告单等书证;

2. 证人赖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宗佑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宗佑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宗佑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宗佑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323****;

2.本案卷宗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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