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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宗海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宗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宗海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宗海,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宗海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宗海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盗窃他人电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宗海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门面,利用携带的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七卷电线(无法鉴定价值)。

2、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宗海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处,利用携带的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约80米电线(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门面(门未锁),趁门面内无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于门面内的价值人民币1527元的**牌单行电线13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老虎钳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宗海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宗海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宗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宗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8月26日

附项:1、被告人张宗海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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