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定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年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定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定洪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张定洪进入被害人陈某辛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的住处,盗走卧室内现金人民币300元及31000元台币(折合人民币6805元),共计人民币7105元。
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张定洪进入被害人葛某某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区**墘**号的住处,盗走卧室床头柜内的戒指、项链等首饰以及现金若干。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定洪进入被害人林某乙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住处,盗走卧室衣柜内的手镯、项链、手链等黄金首饰共计70克。经长乐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为人民币20440元。经鉴定,在被盗住户大门外侧面提取的擦拭物包含被告人张定洪的DNA分型。
4.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定洪进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的住处,盗走书房、卧室内的现金约人民币13万元以及戒指、项链、手镯、耳环等黄金首饰共计216.1克。经长乐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6991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遗留的菜刀刀柄上提取的擦拭物包含被告人张定洪的DNA分型。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定洪在福清市城头镇东皋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张定洪寄存在其姐张某丙处现金人民币51900元,冻结张定洪在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488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帐户冻结业务凭证、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手机通话基站清单、汇率兑换表、首饰发票、会单、会薄、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熊某某、张某丙、郭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辛、葛某某、林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定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关于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勘查现场笔录:被告人张定洪的指认现场笔录以及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二、故意伤害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定洪被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205监室时因琐事与同监室被害人陈某壬产生口角纠纷并扭打。期间,被告人张定洪用手划伤被害人陈某壬嘴部并抓伤其阴囊部位,致其右侧阴囊皮肤创口长8.2厘米;同监室人员郑某甲、陈某丁、丁某某、陈某戊、郑某乙等(均另案处理)见状亦上前伙同陈某壬殴打被告人张定洪,造成张定洪横突骨折3处。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定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陈某丁、陈某戊、丁某某、郑某乙、陈某己、陈某庚、黄某某、林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定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定洪、被害人陈某壬以及证人陈某戊、丁某某、陈某丁、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24536元,情节特别严重,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定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定洪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