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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定航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定航,绰号“小黑”,男,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定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定航携带铁质撬棍来到泸县**镇**小区,趁夜深无人之机,使用撬棍将该小区**栋**单元**楼**号的房门撬开后入户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张定航被回来的主人张某某惊动,欲走出房门逃离,被正站在门口张某某挡获,随后被张某某叫来的亲属将其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定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定航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定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定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定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定航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视频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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