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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宜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73号

被告人张宜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10月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2年2月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10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宜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宜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宜斌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合肥市庐阳区**路**庭**栋**室被害人孙某某的家中,将孙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一枚千足金戒指(3.71克,价值人民币1836元)、一枚老凤祥钻石戒指、一枚钻石挂坠、一条彩金项链等物(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均未予鉴定)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被其花销。

2、2020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宜斌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伺机行窃,后趁**栋**室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家中,从次卧墙上的手包内翻找到1300元现金,被回到家门口的徐某某发现并大喊,张宜斌见状迅速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花销。

两被害人发现被盗后相继报案。2020年9月18日14时40分,被告人张宜斌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宜斌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宜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宜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宜斌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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