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宝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宝华于2020年1月15日20时30分许,在黑山县******镇***村被害人信某甲家院内盗窃两只鸽子,盗窃过程中被信某甲、信某乙当场发现并报警。2020年1月16日,黑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宝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2020年2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宝华在黑山县******镇****村被害人贾某某家门口,将贾某某停放在门口用于装猪粪的铁质独轮手推车盗走,并停放在自家后院。2020年3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宝华在黑山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共计20.6立方米的院墙石头盗走,并用于堆砌自家后院外墙。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黑价认(2020)第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黑价认(2020)第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黑价认(2020)第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被告人张宝华盗窃的2只鸽子、铁质独轮手推车、20.6立方米石块进行鉴定,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64元。
2020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黑山县******镇市场道边将被告人张宝华抓获,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三份、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发还物品清单二份、证据保全决定书、解除证据保全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015)黑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证人信某丙、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某甲、信某乙、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宝华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7.指认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被害人贾某某家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宝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许博宁
2020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黑山县********镇****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9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黑山县公安局******镇公安派出所于2020年1月16日将被告人张宝华盗窃的2只鸽子返还给被害人信某甲。于2020年2月6日将被告人张宝华盗窃的铁质独轮手推车返还给被害人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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