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宝柱,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深泽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宝柱在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的家中,通过购买原料自己勾兑的方式生产假冒的超能、蓝月亮、金纺等品牌的洗衣液、皂粉向泗洪县等全国多地销售,销售金额1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洗衣液、皂粉质量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记录、物流单据,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魏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宝柱的供述与辩解;
4.广州市加能轻工产品检验有限公司、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宝柱现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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