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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宝腾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张宝腾,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被告人张宝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左右,被告人张宝腾受杨某某(已判决)委托,帮助宁某某(已判决)寻找毒品货源而联系其在云南省瑞丽市的表哥阿斌(另案处理),后三人驾车从云南省保山市出发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先后共同入住云南省瑞丽瑞远商务酒店和瑞丽市雨润宾馆。张宝腾通过其表哥阿斌联系范某某(已判刑),后宁某某等人通过范某某联系阿昌(另案处理),并与阿昌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9月15日,宁某某等人转移与阿昌交易的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嫌疑毒品十包。经称量嫌疑毒品净重10027.2克。经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吗啡成分,吗啡含量依次为58.0%、54.5%、54.8%、58.5%、56.2%、55.6%、59.4%、56.7%、61.2%、54.7%。张宝腾于2019年3月8日到云南省陇川县三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宝腾的基本信息,酒店住宿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同案犯杨某某、范某某、宁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张宝腾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称量、提取检材、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而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晓燕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宝腾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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