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宣,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6月因吸毒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先后于2010年12月、2017年11月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宣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被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宣、田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张宣因为债务问题与成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当晚在本区湛水路二桥公园内见面“谈谈”,被告人张宣为此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等人持械至现场,见面后成某某与张宣发生争吵,随即被告人张宣挥刀砍向成某某,并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吕某某共同对成某某殴打,致成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宣、吕某某、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宣、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宣、田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宣、田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张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田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宣、田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宣、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祥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宣、吕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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