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宣恒,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宣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宣恒因离婚问题,对其前妻被害人吴某甲和被害人吴某乙心存怨恨。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张宣恒看见吴某甲、吴某乙(女,殁年49岁)和郑某甲、岑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是平村6组徐某某的鱼塘钓鱼心生不满。15时许,张宣恒威胁吴某甲离开遭到拒绝,遂决定报复并从其住处携带一把单刃刀来到吴某甲、吴某乙钓鱼处。张宣恒再次要求吴某甲等人离开引发口角,随即拔出携带的单刃刀砍刺吴某甲和吴某乙,郑某甲、岑某某见状前往制止,与徐某某合力将张宣恒制服。后吴某甲和吴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吴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某乙系单刃锐器致心、肺、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的照片;
2.书证:通话记录、病历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岑某某、郑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宣恒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宣恒仅因琐事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宣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宣恒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志鑫
检察官助理:钟 铃
附件:
1.被告人张宣恒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玖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被害人吴某甲、被害人吴某乙的女儿郑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状共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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