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袁丽,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楼**镇**村**屯**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宪,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楼**镇**村**屯**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丽、张宪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宪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袁丽、张宪在其经营的阜阳市颍东区刘西巷***处容留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卖淫,每次嫖资150元或200元,卖淫人员收到嫖资后按约定将其中的40%通过微信转给袁丽。张宪、袁丽共非法获利107460元,被二人共同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丽、张宪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侦查人员依法从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处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丽、张宪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7460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宪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丽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宪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捌张、李某某讯问笔录壹份共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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