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宵,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队**号,捕前住平罗县**镇**小区**,无固定职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宵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宵在平罗县城关镇**小区*单元*室陈某居住的宿舍内,趁被害人陈某酒醉之际,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2019年6月28日张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宵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单行材料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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