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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家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家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部份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戴某乙(另案处理)为了帮洪某某(另案处理)转移犯罪所得的赃款,即通过网上购买了永春宏华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以“永春”开头的贸易公司的对公账号,并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先后申请了江苏汇联数据有限公司、厦门华粟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转账的账号,又分别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张家乐及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及领取现金。其间,被告人张家乐驾驶一辆闽******的白色现代小车分别载戴某乙、张某某等人到各个银行柜台及ATM机取款,又将自已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账号62261923********、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18300********、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886********提供给戴某乙用于转账,其中,江苏汇联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24日分别汇入被告人张家乐名下银行账号十三笔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39900元。厦门华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分别汇入被告人张家乐名下银行账号八笔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43790元。

其中,张某某于2019年2月受雇佣期间每次取款一二十万元人民币;黄某甲于2019年2月底受雇佣期间共计取款二百万余元;黄某乙于2018年底受雇佣期间二次取款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林某某于2019年2月受雇佣期间共计取款三百万余元;戴某甲于2019年2月受雇佣期间共计取款一百万余元;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戴某甲等人取款后,即将取的现金分别交给戴某乙及被告人张家乐,后由戴某乙及被告人张家乐将现金分别送到南安市**镇****、南安市**镇***等处交给洪某某及洪某某安排来接钱的人员。

另查明,2019年3月4日至5日,被害人赵某某被一微信昵称“叶子”的人,自称是游戏平台做维护的,可以篡改后台数据,骗其进行重庆时时彩赌博,后被骗人民币91万元,上述诈骗款项分别转账到永春宏华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账号,后又转到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再转到江苏汇联数据有限公司,最后分别转到戴某乙、张某某、戴某甲、黄某甲、林某某、戴某丙等人的账号。

2019年3月1日,被害人江某某通过手机“珍爱网”认识一个叫“雨磬”的女孩(微信名称“掏心止痛”),后该女孩以有内部人员的内部消息,让其登录一网站,并提供账号、密码等,让其上网投注“重庆时时彩”,后被骗人民币30068元,分别于3月11日、3月12日二次转钱(第一次10068元、第二次10000元)到柯伟钦的邮政银行账号62179939000********、一次转钱人民币10000元给叫“雨磬”的女孩。上述诈骗款项部分被分别转账到永春森依贸易有限公司,后又转到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再转到厦门华粟科技有限公司,又转到被告人张家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18300********,最后转账到黄某乙名下的三张银行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银行账号交易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工作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资金流向表、资金明细、工商注册材料、开户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证人戴某乙、洪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戴某丙、陈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戴某丁、杨某某、林某某、戴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张家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家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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