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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家亮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97号

被告人张家亮,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家亮化名张亮通过征婚网站结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并对其隐瞒了自己户籍、婚恋情况,以恋爱取得吴某某的信任。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家亮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投资学校印刷机等为由,多次骗取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在微粒贷、京东金融、借呗等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共计向其转款23次,骗得现金213440元。张家亮并将骗取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费及挥霍。

2020年6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被骗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家亮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家亮未能退赔被害人的任何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家亮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3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家亮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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