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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家强寻衅滋事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家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桃山区**团组**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24日因犯强迫他人吸毒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家强与妻子孙某某等人乘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茄子河区湖东家园B区16号楼处时,张家强让何某某在楼下等候,被何某某拒绝。张家强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手刹拉起后,用拳头打何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孙某某等人拉开。因何某某索要赔偿,张家强到附近超市门前捡起木质推雪板,打何某某的头部,造成何某某脑震荡、左顶部、枕部、鼻背部多处受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何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家强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强执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家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领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传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家强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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