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家正,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市**市**镇**村***号,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无前科,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网上追逃,2019年12月6日被山东省**市公安局***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市看守所,2019年12月3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家正成立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公司),张家正为喀什**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非法吸收的资金,罪犯李宇星(已决犯)为喀什**公司业务负责人。喀什**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前提下,招聘李*(已决犯)等5名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先行支付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偿还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1.165万元。被告人张家正将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借贷给他人,后因喀什**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集资参与人钱款,导致案发。
喀什**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由被告人张家正进行管理,除支付业务员工资提成及放款人利息外,将集资款借出,据被告人张家正供述及借款资料,共计十三名借款人,借款金额394.5万元,已还款2.3万元,未还款392.2万元。目前有借款资料的五人,共计借款107万元;无借款资料的八人,共计借款287.5万元。
五名有借款资料借款人情况如下:
1.杜**,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81982********,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92号,联系电话:1385458****,2013年3月24日、2013年4月19日、2013年7月3日分三次共计借款95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有借条。
2.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41972********,户籍地:山东省**市**镇**庄**号,无联系电话,2013年9月22日借款4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有4万元借条。
3.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户籍地:山东省**市,联系电话:1358359****,2012年12月16日借款4万元,抵押物招远第0407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有4万元借条,还款2.3万元,未还款1.7万元,担保人刘敬涛,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06205016,联系电话:18660074072。
4.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851977********,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9256***,2013年1月13日借款1万元,无抵押物,有借条。
5.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851986********,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无联系电话,2013年4月25日借款3万元,有借款资料的0.5万元,无借款资料的2.5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八名无借款资料借款人情况如下:
1.赵**,身份信息不详,无联系电话,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合伙在山东招远码头倒沙子为由共计借款220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2.杏*,身份信息不详,联系电话:1328098****(不是本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借款1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3.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19327****(不是本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借款2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4.徐**,身份信息不详,联系电话:1575352****(空号),
2013年借款6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5.张**,身份信息不详,无联系电话,2013年至2014年借款2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6.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851976********,户籍地:山东省**市**路***号**号楼*单元***号,无联系电话,2013年至2014年借款3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7.孙**,身份信息不详,无联系电话,2013年至2014年借款1万元,未还款,无抵押物。
8.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821970********,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7545****,2014年3月借款52.5万元(其中40万元转账、12.5万元的铲车),未还款,无抵押物。
侦查机关在办理罪犯李宇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已查封冻结罪犯李宇星在喀什市农业银行账户一个(银行账户:6228 4836 6087 1483 ***),查封扣押罪犯李宇星转移至其弟弟李**名下新QLS***丰田牌卡罗拉轿车一辆,该公司业务员退缴非法业务提成总计2.8225万元,高**退款6万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家正退款0.5万元。共计追缴退款9.3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家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正在担任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罪犯李宇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家正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雪童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侦查卷十三册,检察证据卷一册,挽损报告一份、印章二枚、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