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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家港保税区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胡家珏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437号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5********,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2********,**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胡家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网络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胡家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叶翠林。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人叶翠林,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系**科技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幢**号**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叶翠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网络公司、被告人胡家珏、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被告人叶翠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胡家珏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网络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被告人叶翠林实际经营的被告单位**科技公司、上海**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3份至**网络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437273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088346.67元。上述发票均已由**网络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其中从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至**网络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6412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29076.35元。案发后,**网络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胡家珏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网络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叶翠林介绍,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至**网络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24812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81351.35元。上述发票均已由**网络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网络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020年8月20日,被告单位**网络公司、被告人胡家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2日,被告单位上海**公司、被告人叶翠林在被告人胡家珏的劝说及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4日,被告单位**网络公司、**科技公司、被告人胡家珏、叶翠林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认证明细、税收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及财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胡家珏、叶翠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网络公司、被告人胡家珏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被告单位**科技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叶翠林作为**科技公司、上海**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叶翠林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网络公司、被告人胡家珏、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被告人叶翠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家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网络公司、被告人胡家珏、被告单位**科技公司、被告人叶翠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网络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家珏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叶翠林有期徒刑三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然人犯罪)判处被告人叶翠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适用缓刑。被告人叶翠林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建勤

                                   检察官助理:钱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家珏、叶翠林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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