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493号
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注册地址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75********,张家港市**服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路**宿舍楼**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如皋市**镇**小区**组**号),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公司和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介绍,以支付开票费、制造资金流水等方式,取得曹县**棉纺织有限公司、曹县*甲织造厂、曹县*乙织造厂、嘉祥*甲纺织有限公司、嘉祥*乙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济宁**工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等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9358万元,用于**公司抵扣税款人民币16.845373万元。
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款抵扣证明、税款补缴证明、王某某的银行卡资金回流记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和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2020年12月9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6.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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