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家继,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继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家继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大定小学旧址的路口处,采取捂嘴、拖拽的方式,将途经的被害人杨某某拖入废弃的房间内。期间,张家继将被害人杨某某手中的OPPO手机抢走,当场迫使被害人将手机解锁,后又尝试从被害人手机微信转出钱财,因支付密码错误未得逞。被告人张家继随即携该OPPO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家继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地铁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家继处查获了被抢的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手机卡等物证;
2. 户籍证明、病例、手机号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
3. 证人郏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家继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家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继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家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家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家继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