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张家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丽江**旅行社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家荣应被害人杨某某邀约至古城区金山街道新团村委会小团山村“宜宾风味烤鱼蒸汽石锅鱼”饭店吃晚饭,在吃饭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并在餐厅内发生拉扯、打斗,被一起吃饭的郑某某、陆某某劝开。22时14分许,四人离开饭店至一楼楼梯口外的空地上,被告人张家荣和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再次发生打架,被害人杨某某在被被告人张家荣击打头部后倒地不起,后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胃内容物返流吸入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杨某某死因进行分析,分析意见为死者杨某某系在醉酒的基础上,头部外力作用导致脑血管破裂造成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家荣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被害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2019年5月9日22时37分,被告人张家荣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家荣、郑某某、陆某某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家荣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杨某某死因分析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家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家荣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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