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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宽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宽,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94********,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石棉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于2020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宽于2020年7月13日将石某某停放在汉源县**镇**村**组**号自家院坝内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荥经县**镇**村**组**号杨某某。

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33.00元。

2.被告人张宽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到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龙某甲家房屋外,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龙某甲家二楼卧室,将卧室内一台电脑盗出,又将停放在龙某甲家地坝内的一辆电瓶车一并盗走。张宽将盗窃的电脑以950元的价格卖给雨城区电子商城的陈某某,将盗窃的电瓶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在雨城区挺进路遇到的一陌生男子。

经鉴定:被盗电瓶车和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4863.00元。

被告人张宽盗窃金额为539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宽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材料;2.证人龙某乙、杨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甲、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宽的供述和辩解;5.本案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宽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1013

附:

1.被告人张宽羁押于四川省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张宽现金586.00元、手机1部(现存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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